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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3民初341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玉灵与余锦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灵,余锦添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3民初3419号原告:朱玉灵,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门市蓬江区。被告:余锦添,男,196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开平市。原告朱玉灵与被告余锦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玉灵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即175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朱玉灵负担。审判员  吴锦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柳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