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执异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异27)姜某申请铁岭市忠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铁岭市忠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02执异27号案外人:吴某。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铁岭市忠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姜某申请铁岭市忠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吴杰于2017年9月29日就本院(2015)铁银执字第00458-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提出了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吴某称,案外人于2014年12月11日在铁岭市忠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全价购买了铁岭市银州区X住宅,并于2014年12月11日办理了入住手续,交清物业费、垃圾清运费等X元,又于2016年4月30日交清第二年的物业费X元,此外此房还在铁岭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个人住房备案。此前因铁岭市忠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原因一直未办理房产证照。2017年9月1日案外人办理房照时,才知道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因开发公司其他案件将此房查封,现提出异议,此房为案外人所有,请求解除对铁岭市银州区X室住宅的查封。本院查明,案外人吴某于2014年12月11日与被执行人铁岭市忠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以X的价格购买了X室住宅,并于2014年12月11日办理了入住手续,交物业费X元、取暖费X元,又于2016年4月30日交清第二年的物业费X元。另查,本院在执行姜某申请铁岭市忠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7日将铁岭市忠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铁岭市银州区X号房屋预查封。本院认为,本院查封的房屋已被案外人于查封房屋前支付全价购买并办理了入住手续,在本院查封前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案外人并无过错,故案外人要求解除对该房屋的理由成立,应予支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案外人吴杰的异议成立,中止对铁岭市银州区X号房屋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处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杨 威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于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苗铁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