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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73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营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明峰、吕昀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营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明峰,吕昀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7386号原告:沈阳营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婷婷,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剑,女,系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影,女,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关明峰,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吕昀泽,女,198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原告沈阳营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关明峰、吕昀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营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营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营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靳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