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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刘福武申请执行郝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武,郝振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2131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武,男,住东胜区。被执行人:郝振东,男,住东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福武与被执行人郝振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发出扣留被执行人工资收入的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中冻结被执行人郝振东的工资,冻结期限为2017年9月27日至2018年9月27日),但审限内无法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602执恢2131号案件的执行。对被执行人工资采取的保全措施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就未履行部分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