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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1执6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吴新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吴新赞,吴华,吴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6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住所地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章贡路2号。被执行人吴新赞,男,汉族1954年11月29日,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吴华,男,汉族,1980年5月6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被执行人吴斌,男,汉族,1980年2月9日生,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行诉被执行人吴新赞、吴华、吴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赣县人民法院作出了(2016)赣072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等进行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721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远明审判员  肖 锋审判员  刘君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棕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