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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晖与屈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晖,屈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李晖,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屈三民,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晖与被执行人屈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