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晖与屈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晖,屈三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183号申请执行人:李晖,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屈三民,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晖与被执行人屈三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