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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执18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与吉小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吉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1执18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811号。负责人顾兵,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吉小峰,女,1974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启东支行与被执行人吉小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苏0681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吉小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行信用卡下的欠款本金17188.9元,利息3426.07元、滞纳金2029.8元,合计22644.77元(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3月23日),并支付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以17188.90元为本金,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及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计算的滞纳金,并负担本案受理费1066元。因被执行人吉小峰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启东支行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3710.77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小峰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本院经向各金融机构、启东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启东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吉小峰名下无银行存款、商住房、车辆等登记记录。鉴于此,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启东支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尚未执行到位23710.77元及逾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苏0681民初47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凭原执行依据和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袁 亮审 判 员  刘东伟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德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