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终3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何国民、XX洪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国民,XX洪,俞伟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终3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国民,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地址:江西省赣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洪,男,195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石城县。原审被告:俞伟祥,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香港工业园江西环境工程学院以西、旭日路以北、天宏路以东、富强路以南赣州北斗产业园管理有限公司宿舍。上诉人何国民因与被上诉人XX洪、原审被告俞伟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四初第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由段亦枫、王慧军、魏巍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国民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国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巍审判员 段亦枫审判员 王慧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