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191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重庆玮兰床垫家具有限公司与罗安琪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玮兰床垫家具有限公司,罗安琪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9183号原告:重庆玮兰床垫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港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077518Y。法定代表人:张建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莉蓉,女,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罗安琪,女,汉族,1982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受理原告重庆玮兰床垫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安琪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重庆玮兰床垫家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玮兰床垫家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玮兰床垫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重庆玮兰床垫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曾 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文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