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203执5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海洋与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洋,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3执5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海洋,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被执行人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夏青,系该公司副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海洋与被执行人株洲市好棒美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鹤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