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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23执8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家坤与周克余、朱名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家坤,周克余,朱名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872号申请执行人:陈家坤。被执行人:周克余。被执行人:朱名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家坤与被执行人周克余、朱名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9959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00元、执行费1576元。在执行工程中,被执行人朱名文支付申请执行赔偿款10000元,余款89598元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对被执行人周克余予以司法拘留15日,并对被执行人周克余、朱名文的财产予以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南金俭审 判 员  易淑明代理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姚倩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