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6民初4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石碎钗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碎钗,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4803号原告:石碎钗,女,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王,浙江橫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丰泽区东海办事处云谷村丰泽街南侧泉州公交发展有限公司营运调度综合楼5-9楼。负责人:黄智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佩汉,上海柏年(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男,该公司员工。原告石碎钗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石碎钗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碎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碎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石碎钗负担。审判员 林安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翔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