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87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冉根与张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根,张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8716号原告:冉根,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张游,男,1990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冉根诉被告张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冉根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冉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根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冉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正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