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112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3
案件名称
李占军与闫宗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军,闫宗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11285号原告:李占军,男,汉族,1976年5月8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闫宗帮,男,汉族,成年,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李占军诉被告闫宗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帆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