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民终19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韩生军等与大同市吴官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生军,李文东,刘雅,张文斌,王爱,邹军喜,吴兴华,大同市吴官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刘小平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民终19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生军。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文东。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雅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斌。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爱。上诉人(原审原告):邹军喜。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兴华。上述七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青,山西博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同市吴官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冈后沟。法定代表人:王爱,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刘小平。上诉人韩生军、李文东、刘雅男、张文斌、王爱、邹军喜、吴兴华因与被上诉人大同市吴官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刘小平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2017)晋0211民初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前,韩生军、李文东、刘雅男、张文斌、王爱、邹军喜、吴兴华以大同市吴官屯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正重新办理股权变更等手续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韩生军、李文东、刘雅男、张文斌、王爱、邹军喜、吴兴华自愿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生军、李文东、刘雅男、张文斌、王爱、邹军喜、吴兴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9966元,减半收取69983元,由韩生军、李文东、刘雅男、张文斌、王爱、邹军喜、吴兴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剑峰审判员 李钧& # xB;审判员 马 祖 荡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捍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