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4执1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黄晓璇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晓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1407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财富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红荔西路天健商务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559369。法定代表人李楚旭。被执行人黄晓璇,女,汉族,1995年10月17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4民初1387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84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不动产、车辆、银行、证券、股权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谢文超执行员  李 雯执行员  陈 添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