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杨桂珍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珍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27刑初110号公诉机关来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桂珍,女,1974年1月8日出生于���北省来凤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湖北省来凤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7日被来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以来检刑诉[2017]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桂珍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来凤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肖茜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桂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桂珍与被害人夏某1为妯娌,婆母秦某随杨桂珍居住。2017年6月24日下午,被害人夏某1因怀疑丈夫邓某2在秦某过生日时把200元礼金递到了杨桂珍手上而与邓某2发生口角,当天18时许,夏某1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来到杨桂珍家中质问此事,与杨桂珍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杨桂珍右手持钢管,左手持拐棍与手持菜刀的夏某1发生打斗,致夏某1头部及全身��处软组织挫裂伤,左尺骨骨折。经来凤县民族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夏某1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7月20日,经来凤县公安局旧司派出所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桂珍赔偿了被害人夏某1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夏某1出具了谅解书。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桂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其依法处以二个月至六个月拘役。被告人杨桂珍对伤害夏某1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打伤夏某1是因为对方提着菜刀到自己家里来,属于正当防卫,打伤对方也是防卫过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桂珍与被害人夏某1为妯娌,婆母秦某随杨桂珍夫妇居住。2017年6月23日中午,因夏某1怀疑丈夫邓某2在秦某过生日时把200元礼金递到了杨桂珍手上,被告人杨桂珍为此去被害人夏某1���与夏某1争吵。2017年6月24日下午,夏某1与邓某2在家争吵,当天18时许,夏某1从家里拿了一把菜刀来到杨桂珍家中质问此事,与杨桂珍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杨桂珍右手持钢管,左手持拐棍与手持菜刀的夏某1发生打斗,致夏某1头部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左尺骨骨折。经来凤县民族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夏某1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7年7月20日,经来凤县公安局旧司派出所主持调解,被告人杨桂珍赔偿了被害人夏某1各项经济损失5000元,被害人夏某1出具了谅解书。被告人杨桂珍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伤人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桂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夏某1的陈述,证人邓某2、秦某、邓某1均等人的证言,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调解协议及领条、谅解书、医院诊断证明、出院记录,鉴定意见来凤县民族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来民族医院法司鉴〔2017〕临鉴字第130号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被告人杨桂珍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桂珍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桂珍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杨桂珍在庭审中辩解的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伤害他人是防卫过当的意见。因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本案中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继而发生打斗,致使被害人受伤,其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杨桂珍虽不认为其行为是犯罪,但能如实供述伤人的事实,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害人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积极赔偿其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杨桂珍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本院依法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桂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文审 判 员 邓青桥人民陪审员 陈龙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 琼书 记 员 李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