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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执2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2017)湘11执226号执行结案通知书罗先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罗先艳。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道县小江口路277号。负责人:蔡鑫,系该公司经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罗先艳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7)湘11民终6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于2017年1月26日前赔偿罗先艳各项经济损失12500元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县支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湘11民终6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李湘沅助理审判员  刘 青助理审判员  张向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智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