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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4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陈星协与柯兆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星协,柯兆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陈星协,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柯兆美,男,1962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星协与被执行人柯兆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4民初43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陈星协借款人民币9万元、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该案与2017闽03**执665号案件均为确定被执行人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对象为同一债务人。为了提高执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闽0304执1376号案件合并到(2017)闽0304执665号案件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震审判员 翁文清审判员 郑志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执行员 林 帅书记员 陈晶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