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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34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程兴顺与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兴顺,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414号之二原告:程兴顺,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明,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莉,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程兴顺与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程兴顺于2017年10月25日以被告张莉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兴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程兴顺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