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34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程兴顺与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兴顺,张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414号之二原告:程兴顺,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天明,山东伟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莉,女,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原告程兴顺与被告张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程兴顺于2017年10月25日以被告张莉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兴顺撤诉。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程兴顺负担。审判员 魏艳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