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32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盛学斌与张纯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学斌,张纯宝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3293号原告:盛学斌,男,汉族,1965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告:张纯宝,男,汉族,1972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盛学斌诉被告张纯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盛学斌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学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学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予以免交。审 判 长 滕修东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任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