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2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侯冠军与张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冠军,张国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2688号申请人:侯冠军,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生。被申请人:张国立,男,汉族,1985年6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侯冠军与被申请人张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冠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国立所有的豫BBS7**号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国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国立所有的豫BBS7**号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少宇审 判 员 时利娜人民陪审员 陈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