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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2民初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侯冠军与张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冠军,张国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2民初2688号申请人:侯冠军,男,汉族,1981年12月18日生。被申请人:张国立,男,汉族,1985年6月27日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侯冠军与被申请人张国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侯冠军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国立所有的豫BBS7**号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国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国立所有的豫BBS7**号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少宇审 判 员  时利娜人民陪审员  陈长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山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