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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民初41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李星星与郑州天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尚润世纪城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星星,郑州天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尚润世纪城生活广场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22民初4181号原告:李星星,男,198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天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牟山路与牟州街交叉口富侨花园。法定代表人:闫海卫被告:郑州尚润世纪城生活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雁鸣公路与雁月大道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员军苹原告李星星诉被告郑州天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尚润世纪城生活广场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李星星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星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星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星星负担。审判员  宋卫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淑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