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4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南通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淅川分公司、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通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淅川分公司,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49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淅川分公司。住所地:淅川县金河镇人民政府对面。诉讼代表人:朱炳泉,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建华、戴鑫,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淅川县金河镇金河村。法定代表人:常向栓,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斌,男,生于1961年11月22日,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系南通市河南商会副秘书长。上诉人南通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淅川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淅川县常鼎置业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处理失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民初14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淅川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2580元,退还上诉人南通远大置业有限公司河南淅川分公司。审判长 屈云华审判员 王 生审判员 李路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继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