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4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红利、孙景龙、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赵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辽0604执恢130号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红利、孙景龙、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赵红霞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红利、孙景龙、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赵红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红利、孙景龙、丹东正大置业有限公司、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赵红霞已按照(2017)辽0604执112号案件中与申请执行人丹东鼎安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的(2016)辽0604民初12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长 孙 晶执行员 徐勇超执行员 刘 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晓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