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4民初17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4民初1720号原告:高某某,男,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高某某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称被告已给付借款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萨础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建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