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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王康与龚宇、马浩健康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康,龚宇,马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328号申请执行人:王康,男,1996年2月2日生,住嘉鱼县高铁镇。被执行人:龚宇,男,1992年5月4日生,住赤壁市茶庵岭镇白石村。被执行人:马浩,男,1995年11月21日出生,住赤壁市车埠村。申请执行人王康与被执行人龚宇、马浩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128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龚宇、马浩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并于2017年10月20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1281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