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雷万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万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1125执450号被执行人雷万聪,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在执行王存亮与雷万聪(2017)浙1125执450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雷万聪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雷万聪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