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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36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宗申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包宗勇傅永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宗申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永萍,包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661号原告:重庆宗申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宗申工业园(花溪民主村9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6689332144。负责人:朱小鹏,原告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有德,原告公司员工。被告:傅永萍,女,1971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包宗勇,男,196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宗申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永萍、包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宗申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宗申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宗申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宗申天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科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