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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保33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建宅、王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宅,王铭,靳少鹏,衡水玉鹏汽车转向系统制造有限公司,衡水金东变速箱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保334-1号申请人:李建宅,男,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王铭,女,198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靳少鹏,男,199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安平县。被申请人:衡水玉鹏汽车转向系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马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靳少鹏。被申请人:衡水金东变速箱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平县马店镇。法定代表人:王树辉。本院在李建宅与王铭、靳少鹏、衡水玉鹏汽车转向系统制造有限公司、衡水金东变速箱零部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财产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衡水玉鹏汽车转向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名下50000元股金,被申请人衡水金东变速箱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100000元股金,并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建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应予采取冻结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衡水玉鹏汽车转向系统制造有限公司名下50000元股金、被申请人衡水金东变速箱零部件有限公司名下100000元股金。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从保全措施之日起计算;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效力消灭,如需延长保全期限,必须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查封、冻结期间,本院责令上述财产所有人妥善保管好上述财产,并禁止转移、变卖、抵押、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进行处分。案件保全费1270元,由申请人李建宅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朝审 判 员 秦 雪人民陪审员 刘 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朋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