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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4-02

案件名称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卢开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卢开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1194号申请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桂林市七星路85号。被执行人:卢开月,男,199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永福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0305执1194号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申请卢开月附带民事赔偿一案,被执行人卢开月已主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05执119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新华审判员  莫达志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