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民初20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钟政与朱草原、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政,朱草原,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81民初2099号原告钟政,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告朱草原,男,198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瑞金市。被告曾峰,男,1993年8月20日生,汉族,住瑞金市。原告钟政与被告朱草原、曾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政撤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钟伟平人民陪审员 廖庆明人民陪审员 谢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