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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23民初28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柱与岫岩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养护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养护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23民初2809号原告:李柱,男,住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孙雪,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养护站,住岫岩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高明旭,系该单位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柱诉被告岫岩满族自治县公路管理段养护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2元,减半收取1076元,由原告李柱承担。审判员  刘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