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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4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黄晓英与王志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尔古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晓英,王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4执95号申请执行人:黄晓英,女,汉族,1962年10月8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被执行人:王志国,男,汉族,1960年1月27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晓英与被执行人王志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30270.6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10月24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志国于当日给付12000元,余款18270.62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申请执行人黄晓英同时撤回该案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784执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富 玉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额尔德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修 春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