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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8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8461周迎凤与穆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迎凤,穆瑶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461号之一原告:周迎凤,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胡岩,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瑶瑶,男,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迎凤与被告穆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迎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迎凤负担。审 判 长  黄 琳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人民陪审员  黄用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