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8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8461周迎凤与穆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迎凤,穆瑶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8461号之一原告:周迎凤,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胡岩,江苏恒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穆瑶瑶,男,199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周迎凤与被告穆瑶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迎凤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迎凤负担。审 判 长 黄 琳人民陪审员 黄超勤人民陪审员 黄用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韦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