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32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苗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3266号原告:苗某,男,198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石某,女,198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原告苗某与被告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苗某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苗某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胡 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胡燕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