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93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东莞市钰鑫旺机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名上铭鞋材有限公司、陈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钰鑫旺机械有限公司,佛山市名上铭鞋材有限公司,陈建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9317号原告:东莞市钰鑫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上沙第三工业区荣新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945560XJ。法定代表人:林生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昌盛,广东沃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东泉,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名上铭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甘蕉旗峰工业区6号A栋首层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605MA4WEGQHSW。法定代表人:张建平。被告:陈建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钰鑫旺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名上铭鞋材有限公司、陈建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钰鑫旺机械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钰鑫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名上铭鞋材有限公司、陈建明的起诉。本案已减半收取的受理费1618元,由原告东莞市钰鑫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雄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邝中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