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安顺支公司申请执行封志友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封志友,张正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安顺公司),住所地:安顺市经济开发区南马广场。负责人张和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倩文,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封志友,男,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丁旗镇下午村四组。被执行人张正海,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该县城关镇川甲村73号。本院在执行太平安顺公司与封志友、张正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除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封志友的存款支付申请执行人太平安顺公司人民币4539.73元外,经查,被执行人封志友、张正海无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工商登记信息。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封志友、张正海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后,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7)黔0423执17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案件执行标的总额人民币122000元,已执行人民币4539.73元,剩余债权人民币118830.27元(含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70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盛 勇审判员 宋 颖审判员 罗 万 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洪(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