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田雷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362号申请执行人田雷,男。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馨云路和胜利路交叉口(宿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楼1层、4层)负责人王金锋,任该公司总经理。田雷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中心支公司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标的246603.10元。在执行立案之前,被执行人已将案件款汇至本院执行局账户,案件款已发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刑终1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方智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