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8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危险驾驶罪速裁程序适用)(2017)苏0118刑初339号起诉书文号宁高检诉刑诉(2017)349号公诉机关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赵某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62年11月22日住址南京市高淳区前科时间事由无。指控事实2017年8月1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小型轿车,沿江苏省S12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京市高淳区固城大桥与固城村村道路口处时,与曹晓磊驾驶的牌号为沪D×××××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赵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赵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38.6mg/100ml血,属醉酒。2017年8月1日,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指控罪名:危险驾驶罪量刑建议: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被告人赵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判决理由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血样中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血以上,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具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徐梅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 鹃书 记 员 邢 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