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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86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学臣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白杨阳,李学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866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负责人:郭朝晖,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义军,北京市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白杨阳,女,197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李学臣,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与白杨阳、李学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白杨阳、李学臣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金鑫审判员  周丽军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