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殷玉高申请执行袁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殷玉高,袁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2执437号申请执行人殷玉高,男,汉族,1979年1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袁露,男,汉族,1980年4月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殷玉高申请执行袁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袁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368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36元未能履行,其后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建华审 判 员 吴建国代理审判员 王彬彬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舒 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