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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土桥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78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生于1973年5月3日,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新庄子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30503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系张某妻子),女,生于1974年8月7日,汉族,住陕西省旬邑县土桥镇新庄子村,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919740807XXXX,特别授权。被执行人: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理人:赵某,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旬邑县土桥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张某于2017年10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做出的(2017)陕0429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某村村委会已履行案件标的额10000元,承担执行费50元,现张某已经领取执行款,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7)陕0429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终结本院(2017)陕0429执785号案件的执行。审判长  师爱民审判员  张喜平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 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