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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84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南二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南二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南二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南二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8426号原告:张某某。法定诉讼代理人:李某。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彩萍,陕西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南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韩红斌,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南二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南二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杜曲街办南二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经预交,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