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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457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6

案件名称

丁恒波与聂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恒波,聂伟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1民初4577号原告:丁恒波,男,197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聂伟建,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原告丁恒波与被告聂伟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恒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伟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丁恒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偿还欠款1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聂建伟于2015年10月13日来原告的福利彩票投注站(37132137投注站)投注彩票,在其本人明知自己没有资金的情况下,恶意欠款,给投注站带来重大资金短缺,严重影响经营状况,给原告带来重大经济、精神损失。经原告多次上门催要,被告推诿不还。聂伟建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3日,被告在原告的福利彩票投注站(37132137投注站)投注彩票,并为原告书写欠条一份,欠条载明“聂伟建欠彩票站现金14000元整,大写:壹万肆仟元整,欠款人:聂伟建2015.10.13”。原告多次催要该欠款,被告未偿还欠款。故原告丁恒波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聂伟建偿还欠款14000元。本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在原告的福利彩票投注站投注彩票欠款14000元,有被告聂伟建签字确认的欠条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14000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被告聂伟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就已查清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聂伟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丁恒波欠款1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聂伟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对方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以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