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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妃三、罗伟坚容留他人吸毒、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妃三,罗伟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82刑初50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妃三,男,198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无前科,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因涉嫌犯容留吸毒罪,2017年3月23日被抓获并羁押,因吸毒,次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被告人罗伟坚,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8月5日刑满被释放。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7年3月23日被抓获并羁押,因吸毒,次日被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4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雷检公诉刑诉(2017)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妃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罗伟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劲杨、书记员陈明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妃三、罗伟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妃三入住雷州市群众大道宝龙酒店705房后,联系被告人罗伟坚到705房聊天。为寻求刺激,被告人罗伟坚提议去购买冰毒在房内吸食,黄妃三表示同意后,罗伟坚联系一名叫“大傻”的男子(另案处理)送来价值200元的冰毒、麻古,之后,三人使用塑料瓶、吸管、锡纸等吸毒工具在房间内吸食冰毒。随后,唐某1、“老三”、“四仔”、劳某等人先后来到房间,罗伟坚无偿提供其向“大傻”购买的冰毒、麻古给唐某1、“老三”、“四仔”、劳某等人吸食。2017年3月23日4时许,公安民警到705房查处时,当场抓获黄妃三、罗伟坚、唐某1、劳某,并搜获罗伟坚持有的冰毒1.651克、麻古9.922克;唐某1持有的冰毒0.916克、麻古0.101克。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缴获的冰毒、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针对上述事实的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此认为,被告人黄妃三提供场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伟坚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毒品11.57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伟坚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妃三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罗伟坚对起诉书指控其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适用法律均没有异议,并表示已知错,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黄妃三入住雷州市群众大道宝龙酒店705房后,联系被告人罗伟坚到705房聊天。为寻求刺激,被告人罗伟坚提议去购买冰毒在房内吸食,被告人黄妃三表示同意后,罗伟坚联系一名叫“大傻”的男子(另案处理)送来价值200元的冰毒、麻古,之后,被告人黄妃三、罗伟坚以及“大傻”三人使用塑料瓶、吸管、锡纸等吸毒工具在房间内吸食冰毒。随后,唐某1、“老三”、“四仔”、劳某等人先后来到房间,罗伟坚无偿提供其向“大傻”购买的冰毒、麻古给唐某1、“老三”、“四仔”、劳某等人吸食。2017年3月23日4时许,公安民警到705房查处时,当场抓获被告人黄妃三、罗伟坚和唐���1、劳某,并搜获被告人罗伟坚持有的毒品冰毒3小包共计净重1.651克、麻古1小包净重9.922克、唐某1持有的冰毒0.916克、麻古0.101克。同时缴获被告人罗伟坚银白色苹果5手机1部、粉红色vivo手机1部、人民币430元。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缴获的冰毒、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另查明,湛江公安局赤坎分局寸金派出所于2017年3月23日在见证人林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黄妃三、罗伟坚对被告人罗伟坚持有的涉案毒品冰毒3小包、麻古1小包进行现场称量,称量结果为净重11.573克。被告人黄妃三、罗伟坚对此称量结果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人黄妃三、罗伟坚对此称量结果及理化检验检验报告检验意见亦均无异议。又查明,被告人罗伟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2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刑期自2011年8月4日起至2012年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8月5日刑满被释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扣押的毒品冰毒3小包、麻古1小包、手机2部、人民币430元、吸毒工具等物证;2、被告人黄妃三、罗伟坚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住宿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罗伟坚的违法犯罪经历、罗伟坚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称量笔录、补充侦查报告书、说明材料等书证;3、证人唐某1、劳某、黄某的证言;4、被告人黄妃三、罗伟坚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黄妃三、罗伟坚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证据确实、充分,且来源合法,足以认定本案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妃三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伟坚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持有毒品冰毒3小包净重1.651克、麻古1小包净重9.922克,共计净重11.57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之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妃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罗伟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伟坚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非法持有毒品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妃三、罗伟坚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地供述自己罪行,���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缴获随案的冰毒3小包净重1.651克、麻古1小包净重9.922克,共计净重11.573克属违禁品,依法应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锡纸1卷、剪刀1把、镊子1把、打火机1个、电子称1个、透明封口胶两只、吸毒工具两个系自制吸毒工具,依法均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银白色苹果5手机1部、粉红色vivo手机1部是被告人罗伟坚供其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缴获随案的人民币430元由侦办机关退还被告人罗伟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身心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妃三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1月22日止)。二、被告人罗伟坚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三、缴获随案的毒品冰毒、麻古共计净重11.573克、锡纸1卷、剪刀1把、镊子1把、打火机1个、电子称1个、透明封口胶两只、吸毒工具两个均予以没收销毁;缴获随案的银白色苹果5手机1部、粉红色vivo手机1部系被告人罗伟坚供其犯罪使用的本人财物,依法应予以没收���缴国库;缴获随案的人民币430元由侦办机关退还被告人罗伟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挺卫人民陪审员  戴李春人民陪审员  吴祥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欧耿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毒品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