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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66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志强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6685号原告:冯志强,男,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曲周县。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石家庄市自强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804326890X。负责人:杨光,该行行长。原告冯志强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受理案件通知第四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冯志强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素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白燕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