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2民初14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李福元与民和丰盈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元,民和丰盈种植专业合作社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2民初1405号原告:李福元,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云,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民和丰盈种植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虎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宏,青海省民和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福元与被告民和丰盈种植专业合作社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李福元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福元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李福元负担。审判长 韩 忠 志审判员 马 海 燕审判员 拉浪华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沈 燕 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