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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4民初20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山东万乔集团有限公司与泰兴市佳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万乔集团有限公司,泰兴市佳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4民初2081号之一原告:山东万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山区英雄路七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26711543XE。法定代表人:高建立,董事长。被告:泰兴市佳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虹桥镇祥福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79459951XK。法定代表人:朱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万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佳兴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万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万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71.00元、申请费1395.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孙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王飞书 记 员 钱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