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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7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齐坤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齐坤,林岩建,林佳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7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服装城商城中路27号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6525221-3。法定代表人:毛建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季卫良,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志佳,江苏泰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5730644-X。法定代表人:季云龙,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林齐坤,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林岩建,男,196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林佳楠,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齐坤、林岩建、林佳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林佳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罚息人民币6444.9元及罚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月利率13.3333‰加收50%的利率计算)。二、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以折价或拍卖、变卖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常熟市商城中路77号(常熟国际服装服饰城)一层12-17、一层12-18、二层2629、二层2738、四层4511、四层4713、四层4730、五层5721的商铺的所得价款在最高额人民币67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的债务。三、林齐坤、林岩建对林佳楠在本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驳回常熟市理尔邦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5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27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4275元,由林佳楠负担,林齐坤、林岩建对林佳楠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经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林齐坤名下的房产均有抵押贷款,且被多案查封,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予以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岩建、林佳楠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有苏E×××××小型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林岩健名下有浙D×××××小型汽车、浙D×××××小型汽车各一辆,但是未查获上述汽车的下落,申请执行人不要求予以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常熟国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及其他法院涉案多起,经营状况不佳,负债累累。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未执行到位3030719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庾悦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 杨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微信公众号“”